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提高華東電網電價的通知發改價格[2008]1680號

上海、浙江、江蘇、安徽、福建省(市)發展改革委、物價局、電力公司,華東電網公司。

基本介紹

  • 中文名: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提高華東電網電價的通知發改價格[2008]1680號
  • 主體:國家發展改革委
  • 時間:2008年
  • 國家:中國
通知全文
上海、浙江、江蘇、安徽、福建省(市)發展改革委、物價局、電力公司,華東電網公司:
為緩解電力企業生產經營困難,保障電力供應,促進資源節約,根據《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提高電力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發改電〔2008〕207號)精神,決定適當提高華東電網電價水平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適當提高上網電價
(一)為緩解煤價上漲的影響,適當提高發電企業上網電價。華東電網有關省(市)電網統調燃煤機組(含熱電聯產機組)上網電價(含稅,下同)提價標準每千瓦時分別為:上海市2.14分錢、浙江省2.12分錢、江蘇省2.08分錢、安徽省1.2分錢、福建省2.33分錢。同時適當提高部分電價偏低、虧損嚴重電廠的上網電價,有關電廠具體電價水平見附屬檔案一。
(二)三峽電站向華東有關省(市)送電價格每千瓦時分別調整為:上海市0.2686元、浙江省0.2862元、江蘇省0.2424元、安徽省0.2287元;落地電價每千瓦時分別調整為:上海市0.3824元、浙江省0.4018元、江蘇省0.3535元、安徽省0.3385元。三峽電站輸電價格及輸電損耗率仍按發改價格[2003]1028號檔案規定執行。
(三)提高符合國家核准(審批)規定的新投產機組標桿上網電價。省級電網統一調度範圍內,安裝脫硫設施的新投產燃煤機組(含熱電聯產機組)上網電價每千瓦時分別調整為:上海市0.4368元、浙江省0.4407元、江蘇省0.4108元、安徽省0.383元、福建省0.4023元。未安裝脫硫設施的機組,上網電價在上述電價基礎上每千瓦時扣減1.5分錢。新投產機組進入商業運營後,上網電價一律按上述價格執行。
(四)“皖電東送”電廠上網電價按照每千瓦時0.383元執行;山西陽城電廠一、二期送江蘇省上網電價按每千瓦時0.368元執行。
(五)華東電網有限公司聯絡口子統銷電價基價調整為每千瓦時0.35元。在不推動有關省(市)銷售電價的前提下,華東電網有限公司500KV電網的過網電量每千瓦時加收0.05分錢輸電價格。
二、為逐步理順電網輸配電價,補償冰雪災害造成的損失, 上海、浙江、江蘇、安徽、福建省(市)電網輸配電價每千瓦時分別提高0.26分錢、0.5分錢、0.2分錢、0.4分錢和0.4分錢。
三、為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,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提高至每千瓦時2厘錢,其中,對居民生活用電和化肥生產用電仍維持原標準。
四、適當提高銷售電價水平。有關省(市)銷售電價平均提價標準每千瓦時分別為:上海市3分錢、浙江省3.21分錢、江蘇省3.01分錢、安徽省2.7分錢、福建省2.97分錢。各類用戶電價具體調整標準見附屬檔案二至附屬檔案六。
五、本次調價對居民生活用電、農業及化肥生產用電價格不作調整。
六、適當調整銷售電價結構。提高兩部制電價中基本電價的比重;拉開各電壓等級間的差價。上海市工業、非工經營用電價格合併為“工商業及其他”電價;江蘇省非居民照明、非普工業用電價格合併為“一般工商業及其他”電價;浙江省普通工業、商業用電合併為“一般工商業”電價;安徽省非普工業、商業和非居民照明用電價格合併為“一般工商業”電價。
七、以上電價調整自2008年7月1日起(抄見電量)執行。
八、電力企業要加強管理,挖潛降耗,努力消化煤炭價格上漲等成本增支因素,確保電力供應安全穩定。
九、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精心組織,周密安排,確保本通知規定的各項措施及時貫徹落實。執行中發現問題,請及時報告我委。
附屬檔案一、華東電網部分電廠上網電價表
二、上海市電網銷售電價表
三、浙江省電網銷售電價表
四、江蘇省電網銷售電價表
五、安徽省電網銷售電價表
六、福建省電網銷售電價表
國家發展改革委
二○○八年六月二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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